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十一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十一条 新开放口岸或者扩大开放口岸的,由市口岸服务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
新开放口岸或者扩大开放口岸经国家批准后,由市口岸服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报请国家口岸主管部门组织正式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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