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十二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二章 口岸开放 第十二条 临时开放口岸或者在非开放区域临时进出的,由市口岸服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由市口岸服务部门协调保障口岸查验机构开展检查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