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