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口岸服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5-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