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 第十七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外实践教育促进规定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校外实践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企业举办的校外实践教育场所职工和紧缺人才职业培训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8-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