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