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5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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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一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保障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 第二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 第三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三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应当及时、公正、合法,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第四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校对学生... 第四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校对学生... 第五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条 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第五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条 学校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第六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同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学生,有相应的避免和消除危险的义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 第六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同年龄和认知能力的学生,有相应的避免和消除危险的义务。 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 第七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条 为学校组织安排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活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 第七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条 为学校组织安排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活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 第八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 第九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 第十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擅自离校发... 第十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 (二)学生擅自离校发... 第十一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学生的父母、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 学校和学生... 第十一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第十二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三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 第十四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十四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置工作预案,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 当事人... 第十五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 第十五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受伤害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十六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者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处理学生伤害事... 第十六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 第十七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受伤害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第十七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医疗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进行治疗产生的必要费用。医疗费参照本市医疗... 第十八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范围应当根据人身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 第十八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受伤害学生除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残疾生活辅... 第十九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医疗费,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进行治疗产生的必要费用。医疗费参照本... 第十九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的,死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除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下列... 第二十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的,受伤害学生除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残疾... 第二十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本市以市或者区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 本市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由学校的举办者筹集。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的,死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除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市以市或者区、县为单位组织学校为其责任投保。 本市设立学生伤害事故专项资金,由学校的举办者筹集。专项资金的筹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教育行政部...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金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不得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和设备,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教育行政部...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市学校设置条件,经市或者区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和...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中,任何人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员,不得侵占、破坏学校房屋、设施和设备,不得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童伤害事故,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本市学校设置条件,经市或者区、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童伤害事故,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