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