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中小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以下简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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