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属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报告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教育行政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