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及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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