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由当事人适当分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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