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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