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二条 完全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学校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