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学生的父母、其他监护人的过错或者学生自身的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和学生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