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七条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受伤害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