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