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条 为学校组织安排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健全各项安全保障措施。活动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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