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职员,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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