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因学生伤害事故造成死亡的,死亡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除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赔偿下列费用:
(一)丧葬费,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丧葬费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一)丧葬费,指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的必要费用。丧葬费按照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