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必要设施、设备的资金投入和人员的配备。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管理,制定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有关措施,指导和协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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