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由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