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