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人才流动中有禁止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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