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对该人员原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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