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对该人员原所在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