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四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四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市或者区、县人事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