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四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四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裁决。其中当事人属在本市的中央、外省市所属单位,以及重大、复杂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可以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裁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