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四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四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人才流动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商解决争议事宜;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