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三章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三章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市人事局核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