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四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四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 第二十六条 处理人才流动争议,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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