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期限为个人办理离职手续,给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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