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期限为个人办理离职手续,给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