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才流动应当遵循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鼓励人才向国家重点加强的行业、部门以及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科研项目流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