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三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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