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地方性法规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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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第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 第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参加,才能举行。 第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 第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会议。 旁听人员没有发言...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以全体会议的形式听取、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分组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 第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具体方案。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的机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如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 第二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事任...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报...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八月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听取和...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两个月...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二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 第三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三十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三十三条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对会议议题的审议发言,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经...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的全体会议上,除地方性法规议案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议案还有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记录存档。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应当刊登常务...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执行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