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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