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会议的主要文件同时送达。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