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