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应当记录存档。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应当刊登常务委员会公报,并通过本市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予以公布和报道。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应当刊登常务委员会公报,并通过本市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予以公布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