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执行中的问题,由主任会议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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