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