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应当在检查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主任会议并可以决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情况报告同时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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