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组会议审议时,有关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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