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三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三十条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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