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六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书面资料。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时提出的重要意见、批评和建议,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交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研究处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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