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的全体会议上,除地方性法规议案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议案还有意见,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发表后,再将议案交付表决;如果同意该议案,但需要在文字上作个别修改,经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将该议案交付表决,文字的修改部分,授权主任会议审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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