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一般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