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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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例会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
第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
第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并将...
第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
第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
第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人数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
第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
第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和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
第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或者市人民代...
第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七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或者经代表团提议、主席团同意,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就有关的议案和报告进行大会审...
第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
第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对无...
第二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市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市人民...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要求解决的问题、理由和方案。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审查代表提出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领衔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
第三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一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或者准备交付大会表决的决议草案提出书面修正案。修正案...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三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审议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内容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由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五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书...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办事机构和有...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会的时候,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例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本市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
第四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会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章 工作报告、计划、预算的审查 第四十一条 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中需要作部分变更的,市...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三条 提出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书面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提名理由,并对代表提...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依法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选举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七条 在大会投票选举以前,根据代表的要求,主席团应当安排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长、...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表决罢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罢免案的...
第五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五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
第五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应当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四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机关应当由其负责人或者指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
第五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高、中级人...
第五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六条 代表提出质询案,必须填写专用纸,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七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出口头答复,...
第五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八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主席团交受质询机关再作...
第五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九条 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二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
第六十三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表要求在进行大会审议的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进行...
第六十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或者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得超...
第六十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简报印发代表。
第六十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进行大会表决的全体会议召开前,应当经过充分审议讨论。代...
第六十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七十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十条 会议表决议案和决议、决定,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