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九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海警备区政治部召集本选举单位的代表,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同时,由各代表团组织代表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拟提交大会审查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进行讨论,提出意见,交有关机关研究。
代表团根据便于审议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
代表团根据便于审议的原则,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小组召集人由代表小组会议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