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开会的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