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七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名单草案;
(四)提出副秘书长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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