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