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0-04-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